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朱某、武某、盧某等涉嫌汙染環境罪一案。犯罪嫌疑人當場認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排放有毒物質及非法處置危險廢物100餘噸,造成當地環境嚴重汙染的犯罪事實,深表後悔。
公訴機關指控,朱某、盧某、武某、施某、程某、梁某經預謀後,在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於2015年3月在柳州市陽和新區陽和北路西端、柳南區柳工大道南端祥運停車場內開設廢舊電瓶收購點。由朱某、武某和梁某3人負責管理柳州市陽和新區陽和北路西端的文興收購點的生產經營,盧某、程某和施某負責管理柳工大道南端祥運停車場工廠的生產經營,並分別聘請他人進行勤務保障及對收購的舊電瓶進行鑽孔,然後將廢舊電瓶內的液體進行排放。
2015年11月,朱某、盧某、武某、施某、程某和霍某、黎某經預謀後,在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到柳江縣穿山鎮原康密勞鐵合金有限公司廠區內東南端開設廢舊電池處理點,並聘請他人負責看守場地和管理及對廢舊電池進行拆改和熔煉,同時聘請鍾某負責運輸。
經環境監測部門認定:柳江縣穿山鎮原康密勞鐵合金有限公司廠區內廢鉛酸蓄電池共計104.463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101.463噸;而陽和北路文興加工處置點,廢水外排口鎘排放濃度為0.788mg/L,超過《汙水綜合排放標準》中總鎘最高允許排放濃度0.1mg/L,鎘排放濃度超標6.88倍;柳工大道祥運停車場內廢舊電瓶收購點,廢水外排口鎘排放濃度為0.918mg/L,鎘排放濃度超標8.18倍。今年1月6日,朱某、盧某、武某、施某、程某、梁某、霍某、黎某因涉嫌汙染環境罪被查獲,鍾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也於同日歸案。
公訴機關認為,朱某、盧某等8人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規定,為謀取利益,在明知不具有生產經營許可的情況下,仍然放任環境汙染的發生進行經營,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及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應當以汙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而鍾某明知自己沒有運輸危險廢棄物許可的情況下,仍然為謀取利益予以非法運輸,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朱某、鍾某等9人均表示認罪並希望法院能夠從輕處罰。當日庭審結束後,法官宣布休庭,案件將擇日宣判。
——來自《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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