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汙染環境犯罪案件呈現逐年增多現象,但在案件的定罪量刑過程中,對汙染環境罪主觀罪過的把握卻仍眾說紛紜,主要存在過失說、故意說、複合罪過說。
過失說也為通說,認為本罪的罪過形式隻能是過失。理由為:第一,本罪的前身為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故罪過形式應該與其保持一致為過失。第二,本罪的量刑設置與過失犯一致。縱觀刑法分則,過失犯的最高刑設置都不超過七年有期徒刑,本罪的量刑設置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三,可以避免處罰漏洞。如果行為人故意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可以按照故意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然而,如果本罪的罪過形式為故意,那麽過失實施上述行為造成汙染環境結果的則無法定罪處罰,存在處罰漏洞。
故意說認為,本罪的罪過形式是故意,理由在於:第一,刑法修正案(八)已經對之前的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進行了實質修改,即將之前的“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修改為“嚴重汙染環境的”,申言之,結果犯向行為犯的轉變暗含著犯罪構造的改變,立足於行為犯,本罪的罪過形式當然應為故意。第二,量刑設置不應成為區分故意與過失的標準。過失說的上述理由存在邏輯漏洞,即過失犯的最高刑設置不超過七年有期徒刑,並不意味著量刑設置不超過七年有期徒刑的就一定為過失。第三,故意說並不會導致處罰漏洞。如果本罪的罪過形式為故意,那麽過失實施上述行為造成汙染環境結果的可以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除此之外,故意說還提出如下理由:第一,過失說無法解決本罪的共犯問題。事實上,很多情況下環境汙染的發生,是多個部門、責任人共同行為的結果。第二,過失說不符合環境治理現狀。目前環境汙染事件呈現出爆發式增長態勢,將本罪主觀限定為過失無疑會縮小處罰範圍,不利於打擊環境犯罪和環境治理。
故意說針對過失說的批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條文沒有明確罪過形式的情況下,依據文理解釋以及體係解釋仍不可武斷地將過失排除在外。在此種情況下,筆者認為,汙染環境罪應當采取複合罪過形式或者模糊罪過形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主要理由為:
第一,作為一種例外形式,複合罪過也存在於刑法分則的其他條文中。一般認為,罪過形式除了故意之外,即為過失,沒有中間地帶。然而,在刑法分則中有一種例外形式,即某些犯罪主觀方麵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如食品監管瀆職罪、泄露國家秘密罪等。換言之,刑法分則中,存在著此種“複合罪過罪名群”。
第二,此種理解符合立法原意。刑法以懲罰故意為原則,懲罰過失為例外,所以,故意實施某一行為與過失實施某一行為相比,前者的刑罰配置要重一些。因此,如果在修訂本罪時,立法者有意將二者進行區分,就必然會根據不同的罪過形式設置不同的刑罰。然而,立法者並沒有進行明確區分。
第三,將本罪的罪過形式認定為複合罪過,對量刑不會產生影響。因為本罪的最高刑為七年有期徒刑,故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最高均隻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既可以與過失犯的刑罰配置保持一致,又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第四,此種理解既可以將某些過失造成嚴重環境汙染的行為納入本罪範圍,又可以很好地處理共同犯罪問題。筆者對中國裁判文書網2015年1008例汙染環境犯罪案件一審裁判文書進行統計發現,其中有376例為共同犯罪。換言之,汙染環境共同犯罪案件發生率占到了將近三分之一。因此,采取複合罪過形式可以對汙染環境共同犯罪起到良好的打擊效果。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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