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雲南省印發《雲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製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根據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雲南將成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中心,進行責任評估。
這些情況要追究賠償責任
《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係統功能的退化。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因人為因素造成國有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明確責任主體的,按本實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汙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向環境(地表水、地下水、空氣、土壤等)非法排放汙染物(含有放射性的廢物、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等)造成生態環境損害且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因汙染或生態破壞致使國有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土地(不包括基本農田、農用地)20畝以上,國有草原或草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致使國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因汙染或生態破壞致使“中國重要濕地名錄”所列濕地自然狀態改變、濕地生態特征及生物多樣性明顯退化、濕地生態功能嚴重損害的;發生其他嚴重損害生態環境事件的。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清除汙染的費用、生態環境修複費用、生態環境修複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
成立損害鑒定評估中心
根據《方案》,加強全省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建設,成立雲南省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中心,組建雲南省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和專家庫,培養一批專業技術過硬、綜合能力較強的專業評估隊伍,盡快形成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能力。
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機製,原則上先磋商後訴訟。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符合本實施方案適用範圍規定情形的,省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與程度、修複啟動時間與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與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主動磋商,統籌考慮修複方案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優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議。磋商未達成一致的,省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製定雲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管理辦法。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複的,賠償義務人繳納的賠償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預算管理,由省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開展替代修複。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金,擴寬基金融資渠道,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保險製度,探索企業或者行業環境損害責任信托基金製度、環境修複類債券等綠色金融手段。
此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試點工作分步推進。2016年,重點是建製度、打基礎、做準備,初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製度體係,並同步開展案例實踐;2017年,通過案例實踐進一步修改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製度體係,為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製度提供可借鑒、可複製的經驗;從2018年開始,按照國家統一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製度繼續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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